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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消防法规培训内容

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领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6、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摘录)

1、第五章,火灾扑救,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内的报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持灵敏好用。

高级宾馆和饭店要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

2、第五章,火灾扑救,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3、第五章,火灾扑救,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一旦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

4、第六章,消防设备,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凡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5、第六章,消防设备,第三十四条

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

6、第六章,消防设备,第三十五条

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摘录)

1、第二章,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分为以下几类:

一.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类火灾:指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 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摘录)

1、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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