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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消防组织

防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负责公司、服务处、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灭火方案。

3、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练。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6、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组织扑救火灾一路事故。

第二条:组建义务消防队

公司按在职职工总数的80%的比例成立义务消防队,按服务处编成分队,各分队分别由服务处防火责任人担任队长,其队员分布在各部门,每班次都有义务消防队员在各岗位上班,发挥消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并要完成规定的学习和训练。

第三条:义务消防队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工作制度和公司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消防工作。

2、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帮助消除火险隐患。

3、熟悉小区的消防重点部位及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和各种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及摆放位置,维护好各种消防设备。

4、积极参加抢救和扑灭火灾或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5、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消防活动。

6、在公安、保卫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协助追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第二章 各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防火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带领全体员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实施对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安全防火的宣传和教育,定期检查下属防火负责人的工作。

3、确定各小区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和布置防火重点部位的“一清五落实”措施的落实。即:要做到火灾危险性清,防火责任人落实、义务消防员 落实、消防管理制度落实、灭火器材落实、灭火预案落实。

4、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对这支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

5、定期组织各防火负责人的防火安全检查及防火安全例会,主持研究重大火灾险隐患的整改。

6、遇到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员工扑救,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既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原因,落实整改。

第五条:服务处主任防火职责

1、根据公司防火负责人的意图,组织本服务处贯彻实施防火责任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度规定。

2、根据消防目标“消除火灾,控制火警,确保安全,保障经营”的要求,认真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把安全经营,防火管理工作纳入计划。

3、按照公司消防管理和防火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服务处实际,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场所提出具体防火要求,对员工必须按工作责任制要求考核,对重点部位必须做到“一清五落实”的要求落实到岗位。

4、凡属重点部位,每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包括消防器材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定人、定时、定期整改,若本服务处一时无法解决的,除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外,应及时汇报公司防火责任人,并记录备查。

5、组织好服务处的义务消防队员,对员工特别是新员工要进行消防法规和公司防火制度的宣传教育。

6、一旦发生火灾主要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积极组织员工扑救,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情况,以便查明原因。


第三章 消防要求

第七条:公司职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消防活动,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1、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

2、熟悉自己岗位的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器材的保管工作。

3、牢记火警电话和服务处消控中心火警电话,救火时,听从消控中心人员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或物资仓库严禁吸烟,物品、碎纸、垃圾要及时清理,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5、如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及时报告,要积极采取措施处理。

6、当发生火警火灾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惶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消控中心报告,报告时要讲明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或工号,并积极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材灭火;电器着火先关电源,气体火灾记住关气阀,如气阀无法关紧的先不灭火,设法关闭气阀的情况下才能灭火,有人受伤先救人后救火(小火时,同时进行)。

7、如火势扩大到三级(猛烈阶段),必须击破消防手动报警器按钮玻璃,紧急报警,利用消防广播通知业主离开房间,在场的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引导客人、业主进行安全疏散,积极抢救贵重物品,禁止乘坐客用电梯,前往现场的人员走楼梯,救护疏散人员。

8、发现火场有毒气、有爆炸危险情况时,首先采取防毒防爆的措施后,才能进行救火。

9、积极协助做好火灾现场的保护警戒。


第四章 防火管理

第八条:公司和服务处及外单位因施工动火的工程,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动火证。

1、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动火完毕后必须立刻清查现场,不办证而擅自动火的,发现后还在施工的除责成其补办动火证外,对施工单位的负责人要罚款,一旦造成事故时,加重处罚。

2、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油库、变压器室、配电房、停车场、电脑房、电话机房、蓄电池房、各机房、楼层天花板和仓库内等处)必须由有关部门会审,无异议方能动火,违者按有关规定罚款,如在油库内动火的必须经公司或服务处向上一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报同意后方能动火,动火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动火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而引起着火。


第五章 动火安全规定

第九条: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队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雨拍,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8、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条:

1、小区内未经批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物品,禁止在小区内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炮竹。

2、装修房间内不准使用明火电炉、煤气、柴油炉以及大功率的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应经服务处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不准将衣物放在台灯架罩上烘干,不准在房间内焚烧东西。

3、配电房内、电表房门口不准堆放物品,楼层小仓库内不准吸烟;消防电话旁边不准摆放任何一方杂物,严禁将洗涤剂放在垃圾周围。

4、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

5、装有复印机、电传机、印刷机的部位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用酒精清洗机器部件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进行大量清洗机器时,要到室外通风的地方进行,如无法移动机器时,必须打开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沾有油墨和易燃物品的纸张,油布要装在有盖的铁桶里并要及时清理,机器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和废纸。

第十一条:小区业主及承租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

1、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进入小区使用,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如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2、禁止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违者按有关规定罚款,造成损失由当事者负全部责任。

3、吸烟要注意安全,严禁在电梯内吸烟。

4、为确保消防设备的运行,经事先与对方联系(特殊情况除外)消控中心人员可以进房进行检修、测试,排除故障,客人要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物资仓库严格执行防火规定:

1、仓库内的物资要分类储放,库内留出主通道宽1米至1。5米,货物与墙灯、房顶之间保持50公分距离。

2、仓库内的照明灯限60瓦以下白炽灯,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电钟、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电茶壶等电器设备,保存有化用品的工仓库照明灯具要设防爆型装置,仓库内要保持通风,物品种类、名称、性能要标明。

3、仓库的总电源开关要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每年对电线进行一次绝缘检查,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情况,必须及时维修更换。

4、物品入库时要防止挟带火种,潮湿的物品不准入库,物品入库半小时后值班人员要巡查一次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堆积时间较长(几年)的物品要进行翻堆清仓,防止物品积热产生自燃。

第十三条:厨房餐厅使用柴油炉、酒精炉、必须注意防火安全。

1、使用酒精炉时不要往正在燃烧的酒精炉添加酒精,备用酒精存量不得超过二天的用量,放在备餐间专人保管。

2、厨房厨师开炉前先开风门,然后先点火种等气,下班后要关牢气阀,熄灭火种。

3、餐厅、食堂在使用期间,各出口的门不得上锁,要保持畅通。

4、每季度或半年清洗一次厨房抽烟机及管罩,厨工清洗厨房时,不要将水喷洒到电插座、电开关处,防止电器短路引起火灾。

5、热油开炸时,注意控制油温,防止油锅着火。

第十四条: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消防加压排烟机房、电容器房、变压器室、蓄电池室内不准堆放可燃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第十五条:各部位不准私自增加各种电器设备或乱拉乱接电线,需要增加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必须经服务处同意,楼层布电线要有套管,危险场所的电器设备要装安全防爆型设施。

第十六条:气站、油库及小区内的各建筑物防雷设备每年由工程技术部、服务处及消控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测试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安装在可燃材料的开花建筑物的各种照明灯具不准直接贴近可燃物,或用非燃材料隔热底板,防止积热发生危险。

第十八条:凡小区内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高层建筑项目的必须按《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单位的人员施工前,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后,方可施工,施工人员在小区内工地留宿的,要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严格维护防火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1、小区的烟感器每年由消控中心测检1-2次。

2、自动灭火喷淋管道污水,每年由消控中心和综修班组织排放检查一次。

3、每季度由消控中心和综修班放水检查一次小区内的地上消水栓。

4、消防水泵每半年由消控中心手动或自动启动检查一次。

5、小区的消防加压、送风、排烟风机每月由工程综修班启动测试检查一次。

6、消防总控制联动系统每年由消控中心和工程综修班及有关部门联合启动运行检查一次。

7、小区建筑物内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员活动的地方,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楼层间、配电房、油库、机房、厨房、办公室等部位视不同情况配备轻便手提式的消防灭火器材,由管辖部门负责维护保管及外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控中心同意,有意损坏消防器材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公司防火“三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一级检查由班组织实施:

1、每个员工每天对本岗位、本地段进行一次火情安全的检查,排除本身能够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报本身不能解决的火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2、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汇报,否则发生事故则由本岗位当班人员负责。

3、保安人员每天应将班组各人检查的结果向领班汇报。

4、保安人员接班时应提前10分钟进入岗位,并向上一班了解安全情况,检查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名。发现的问题,一般由接班领班负责处理,较大的问题以书面报部领导处理,不得忽视或拖延。

第二十三条:二级检查由部门领导实施:

1、部门领导每周组织主管对本部管理地段,设备物资(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一次检查。

2、检查班组一级对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3、组织处理本部门的火险隐患及整改,向员工进行教育及表扬或批评。

4、负责将一周的消防安全情况书面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三级检查由公司领导实施:

1、每月由服务处领导或由公司领导委托质量管理部对各责任单元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2、检查各各责任单元贯彻防火安全的执行情况,检查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好的表扬或奖励,差的批评或罚款。

第二十五条:检查的基本内容: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贮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贮存容器、管道有无定期测试,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2、对烟头、遗留火种是否注意和处理好。

3、仓库内货物、物资分类及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库房内灯泡规定60瓦以下,灯距、堆距、堆放高度、通风、室温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以及值班情况。

4、电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有无超负荷运行,电线、电缆的绝缘有无老化、受潮、漏电、短路等,电动机有无空转现象,防雷设备是否完好有无乱拉电线情况。

5、使用多种可燃、易燃油类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以及残油气的处理情况。

6、危险场所动火是否按规定办手续,焊工操作是否达到“八不”“四要”“一清”要求。

7、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是否有防毒的安全措施。

8、消防器材及消防系统的完好情况,各部门的消防器材有无管好、用好和须更新的消防器材是否及时更换。现使用的消防器材及消防系统要保证完整好用。

9、门卫对出入人员是否进行严格检查,对携查易燃危险物品的人员是否把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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